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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多地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商家被罚

时间:2024-06-18 10:09: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期,北京、上海、福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多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其中涉及多起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最高被罚5万元。

  北京

  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改装,被罚款5万元

  2023年10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台型号为TDR75Z的电动自行车有两个电池仓,分别位于脚踏板和座位下。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4年1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

  阿兵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罚

  前期,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兵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955Z,制造年月:2023年6月)后灯照明亮度值不符合GB/T 31887.1—2019规定;电气装置中导线布线安装以及短路保护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被判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1004元/辆的单价进货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共计6辆,以1399/辆的价格售出5辆、库存备样1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8394元、违法所得1905.74元。案发后,当事人对已售的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并由生产厂商更换尾灯、导线夹及充电线路保护装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批次产品,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8394元、没收违法所得1905.74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

  瑞昌市徐宁车业有限公司自行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不合格,被罚没1.51万元

  2023年11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瑞昌市徐宁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销售的TDT3201—1Z型电动自行车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电动车鞍座长度、整车质量、蓄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厂家购进此款电动自行车后,自行进行了改装,导致该批货值1.5万元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执法人员告知检验结果后,当事人在门店张贴电动自行车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3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合计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

  东风摩托车行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被罚款1.2万元

  3月21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风摩托车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3月8日从龙岩市某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TDT22513-3Z“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后,进行改装,把出厂标配的单人鞍座改为双人鞍座,加长到580毫米,涉案车辆的质量均超出出厂标注的55千克,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0.80万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5月14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2辆涉案自行车,罚款1.2万元。

  福建旅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罚款4.4万元

  202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的线索移送函,依法对福建旅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44辆电动自行车和车辆对应的《非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时的车辆照片不一致,当事人涉嫌将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从某电动自行车店陆续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4万元,并由该电动自行车店负责上牌和改装(另案处理)。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送检的44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利0.6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月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4辆,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罚款4.4万元。

  广西

  一电动车商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被罚款

  2023年9月5日,广西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一电动车商行销售的6辆无电池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疑似有外设蓄电池托架。经查,其中3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均不合格。

  依据《标准化法》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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