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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关于内蒙古地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状况消费调查专项整改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2-06-30 08:50: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为了更好地履行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根据消费者和媒体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方面的反映及报道情况,2022年上半年,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开展了全区消费者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状况的消费调查。5月11日,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联合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自治区住建厅城市管理处,召集消费调查涉及的哈啰、美团、青桔、喵走、小溜、永安行6家共享电动自行车内蒙古运营企业代表召开了促进共享电动自行车消费安全座谈会。会上,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向各运营企业各品牌部分车辆开展现场随机检测发现的相关安全性能隐患问题,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要求各运营企业在会后30日内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于6月2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会后,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根据消费调查涉及本品牌车辆的实际情况和整改要求分别开展了自查整改。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啰共享电动自行车)、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青桔共享电动自行车)、宁波喵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运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了自查和整改并报送了书面整改报告,5家运营企业分别对全区范围内运营的车辆进行了全面安检和维保,及时排除了发现的安全性能隐患,对部分因技术等客观困难无法短期内完成的项目做出了整改期限承诺,同时改进和完善了各自的车辆维保制度,积极提升服务和安全保障水平。

  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内蒙古运营企业虽派员参加了促进共享电动自行车消费安全座谈会,会上承诺按期完成整改,但超期至6月28日,仍未向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交整改报告,也未说明原因,对专项整改工作态度消极,重视程度不足,缺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的自律意识。

  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将继续关注消费者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平交易等问题,对相关重视不足、整改不力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跟进监督,视情况采取公开批评、约谈、公益诉讼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同时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倡导消费者文明、规范用车,推动各方共同维护共享电动自行车消费安全,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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