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市举行
4月2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条例》的发布,是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宁云飞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制定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法规处、标准化处、“蒙”字标专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条例》于3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共37条,实施后将为提升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工作效能提供法律保障,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护航。
据了解,《条例》立足于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理念,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改革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与原《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相比,在整体性、框架性设计上更加突出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和可操作性,可概括为“五大亮点”“六大突破”。
“五大亮点”包括完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健全标准制定、实施、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加强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衔接,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树立标准化意识。《条例》还实现了“六大突破”,在赋予盟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并重转变、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内蒙古标准标识制度、加强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等六个方面增加制度供给,进一步激发标准创新活力。
下一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做好《条例》的相关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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