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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

时间:2021-03-02 09:27:58 来源:财会信报

  财政部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

  强调“日常监管” 专家建议评估费用由主管部门支付

 本报记者滕娟 近日,财政部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同时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提出要求。

  《措施》的印发基于什么样的背景?有哪些创新之处或亮点?将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理工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邱冬阳和中水致远评估公司首席评估师杨剑萍。


  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保障

  资产评估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

  2017年,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

  邱冬阳介绍,在《办法》中,明确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办法》,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截至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一直按照《办法》实行,即财政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分别对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自律检查,客观上仍存在检查密度较高、循环周期较长、标准尺度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制约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邱冬阳表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其为市场交易行为、估值估价等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一直以来,与会计行业相比,资产评估行业存在声誉不高、在交易市场中的公信力不够,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不够等问题,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原因之一就是资产评估的执业机构、从业人员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失范行为发生,这些失范行为有技术层面的,也有非技术层面。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合理、有效监管能约束评估业务在法律法规、准则指南的框架下开展,进而提高执业质量。在资本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注册制全面推开的背景下,这样的联合监管更为必要。

  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在财政部党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实施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有利于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轻基层负担,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保障。

  强调“日常监管”是《措施》的创新亮点

  “《措施》的实行是《资产评估法》实施以来依法监管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保障。”杨剑萍表示,《措施》的重点在“联合监管”,而“五统一”“一查双罚”是亮点之一。她指出,在以往的财政部监督评价局行政检查及中评协的自律检查中,由于检查标准尺度、检查实施方案及检查处罚依据不尽相同,造成了最终处罚决定的不同,使得部分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心存芥蒂,甚至出现了对监管工作的抵触情绪。该现象的出现不利于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提升,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统一检查计划、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制度、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则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提高了监管质量及监管效率。

  “对高风险行业、领域、业务进行日常提醒是亮点之二”,杨剑萍表示,以往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大多是事后监管,即评估业务完成了,评估报告出具了,甚至是相关经济行为发生后,监管部门再通过对评估工作底稿及评估报告的检查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管。该方法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思路,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日趋复杂,评估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多,此时如果从出现风险的源头进行提示性监管,无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执业水平的提高都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邱冬阳表示,《措施》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多形式的日常监管。联合监管不是给资产评估等机构增添检查负担、提高监管频率,而是强调日常监管,坚持“点面结合”、实现“面上监管”常态化。换言之,从业的每个资产评估机构的每一个业务都可能是监管对象,有可能被重点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法来保障面上监管常态化,促使从业机构随时随地保持公允状态,坚持合法、公正、专业的评估。与此同时,对高风险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约谈、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提醒。因此,从业的评估机构也不用担心,只要按照评估规范开展工作,监管就是无形之手,不但不影响业务,反而可以保障业务顺利开展,推动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二是推行“大数据+互联网”的监管模式。在人工智能时代进入各行各业的背景下,资产评估行业的联合监管特别强调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在监管中的合理运用,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措施》明确提出“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日常数据分析,掌握行业面上情况”“实现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信息共享”“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要求,并接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邱冬阳认为,这会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负担”也最小,而且资产评估监管对资本市场、银行金融、兼并重组、估值估价等参与各方都有协同的溢出效应。同时,通过资产评估行业大数据的收集、累积和不断应用,反过来会促进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共性问题的科学解决,有助于资产评估本身的技术水平、准则标准的迭代升级,进而保障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统一标准减轻负担 增强自律意识

  《措施》实行后,无疑将会对资产评估行业及机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杨剑萍认为,首先是统一了检查标准及尺度。评估机构最担心的是各监管部门检查标准及尺度不统一,其中既涉及监管部门检查底稿及检查方案的制定,也涉及检查专家的选拔来源。《措施》实行后,在“五统一”“一查双罚”原则指导下,在加强检查专家队伍措施实施下,行业监管资源一定会得到更好整合,监管效率也会提高。

  其次,减轻了评估机构的负担。现在评估机构面临的各种检查非常多,平均每年都要接待不同部门的各种检查。一项检查工作少则一两周,多则一两个月,对于一般规模的评估机构来讲,都是一项繁重的工作。《措施》实行后,评估机构可以减少重复工作,缩短接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邱冬阳表示,实施联合监管后,将遵循“统一检查计划、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制度、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建联合检查组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联合审理,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通过联合监管,无疑使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增强了自律意识,使其行为得到规范,以防止产生评估欺诈行为。通过完备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会使行业运行更加有序,大力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

  建议资产评估费用由主管部门支付

  对于《措施》实行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邱冬阳指出,《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对监管成果运用部分有一些难度。《措施》要求对监管成果运用分为:(1)对发现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屡查屡犯的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与其他监督部门共享。(2)加强处理处罚结果在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评先评优、各级行业代表人士及有关部门专家推荐等行业工作中的运用。(3)对联合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邱冬阳表示,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支付评估费用的始终是委托方,而不是监管方。因此,无论监管成果怎么运用,资产评估机构会在监管对其处理、处罚与业务损失之间进行利弊得失的权衡,从而做出有利的选择。如此,监管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当然,联合监管后,其监管成果从行业上升到财政监督评价部门,会与其他监管部门共享,其负面的间接、潜在的影响会更大,更深远一些,评估机构会把这些因素纳入权衡。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也不是资产评估行业特有的现象,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业务、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都存在这个问题”,邱冬阳表示,相对资产评估机构而言,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要更严格、更规范,处理处罚也更重一些,但是最近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员工举报的事件就是例证。

  因此,邱冬阳提出建议,一是对一些重要基础性的评估业务,影响面宽、部分公共品的资产评估业务的费用支付可否不由委托方支付,改为由主管部门支付。二是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联合监管也可涵盖委托方,尤其是有过错的委托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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