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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出炉

时间:2023-11-13 10:26:24 来源:财会信报

  本报记者秦铭明 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水平,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主要内容共五章40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看,《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的责任主体,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办法》要求,案件风险防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的原则。

  在职责分工上,《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总经理、主任、总裁等)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在主要任务方面,《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前瞻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针对性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及时开展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针对从业人员,《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同时,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具体到领导干部,《办法》要求,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则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加强对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办法》还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和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险展业、保险理赔等领域。

  谈及如何确保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取得预期成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加强涉刑案件风险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重点推动将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纳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充分调动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观能动性,着力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

  在监督管理上,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监督管理,并承担归口管理和协调推动责任。

  《办法》在附则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保险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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