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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 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3-09-14 08:27:39 来源:财会信报

  本报记者秦铭明 日前,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一系列真金白银的措施,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根据办法,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政策设计、预算编制、分配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办法》明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办法》明确,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根据《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是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是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是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是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办法》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同时,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修订印发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将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扩大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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