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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志愿服务事业迎来新转型 法治化是必然要求

时间:2023-12-07 10:48:07 来源:央广网

  “认真对待志愿服务,尤其是志愿者的权利,既是善待志愿者,同时也是善待所有因志愿服务而受益或即将受益的公众,更是善待我们的社会和未来。”2023志愿服务法治化研讨会在“国际志愿者日”当天(5日)举办,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作出如上表示。

  当下,我国注册志愿者人数已超2.3亿,人均志愿时长达7.44小时,活跃志愿者近9000万名,志愿服务的推广工作已卓有成效。不过,有专家呼吁,当下志愿服务法治化迫在眉睫。

  志愿服务不能仅仅凭靠热情、诚意和付出

  “中国志愿服务事业迎来了新的转型,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全方位的开展,逐渐推广到了社会各个层面。”中国社会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志愿服务研究中心主任张翼强调,每个人都有能力做志愿服务,但法治化的贯彻是必然要求,志愿服务法治化一方面要保护志愿服务活动的提供者,另一方面要保护志愿服务活动的接受对象,使其依法提供和接受志愿服务。

  金锦萍在以《认真对待志愿服务,促进共同富裕》为题的演讲中提及,志愿服务不能仅仅凭靠热情、诚意和付出。“无私不等于无约束。在形成团队提供服务时,尤其当已经为志愿者确定特定服务对象时,若志愿者已经承诺承担某一特定工作,那么一旦承诺,就得有始有终,并践履相关职责。”她认为,即便有适当理由需要退出志愿服务,也该做好交接工作。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无偿不等于无责任”,金锦萍说,志愿服务并非基于任何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但是却依然有法律规则可循。如果在志愿者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过程中,因过失致人损害或者因意外使自身遭受到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将成为问题。由于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是满怀善意和真诚,让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的接受方承担相关赔偿都有失公允,易产生社会不妥当性。于是,在遵循民法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志愿者的保护和责任限制成为立法宗旨之一。

  志愿者可以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

  历次救灾行动和此次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志愿服务已经因为其灵活性、贴近个体、及时发现并填补盲区等特色引起人们的关注,也彰显其难以替代的功能。

  金锦萍认为,首先有必要区分志愿者各种层次的权利:第一层次,志愿者基于志愿服务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层次,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第一层次的权利要考虑到志愿服务本身的特殊性,即无偿服务。但需要澄清的是,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意味着志愿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即志愿者不能够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因其提供了志愿服务而支付报酬,但这并非意味着志愿者不享有任何物质权利。”金锦萍称,具体而言,志愿者可以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例如在志愿服务中,可以享有误餐和交通费用方面的补助。现在有些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招募组织,忽视了志愿者的这方面权利,未能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费用,导致志愿者被“隐性索捐”,长此以往,将损害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志愿机制的可持续性。

  一言以蔽之,金锦萍谈道,为了确保善意和真诚能够如志愿者所愿顺利、有效地转化为善行,章法不可丢。但是,无论如何,关于志愿者、志愿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则并非要抑制源自志愿者内心的善意和真诚,更不该成为志愿者实现精神追求、承担社会使命、丰富人生体验和促使心理完善的障碍。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志愿者,只要他(她)愿意。甚至从事志愿活动也并非一定要通过志愿服务组织作为中介,因为志愿服务本质在于遵从个人自愿的给予。

  志愿服务的核心和最终极目标是促进人的完善和成长

  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韩润峰认为,我们越来越感到,志愿服务的核心和最终极的目标是促进人的完善和成长。比如,志愿助残服务不仅仅是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解决实际困难,志愿者更应该从感情上改变对残疾人的态度,升华自身道德情操,正确理解“残疾”现象,正确看待“残疾”问题的社会原因,成为传播文明理念的宣传员,普及正确的助残观念,促进社会改变对待残疾人的态度。

  他进一步解释称,有效的助残志愿服务,更应该影响并且带动残疾人,提高自主意识,发挥潜能,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生活,主动关心社会和他人,从被服务者转而成为自助者,进而成为助人者,这样的良性互动,双向影响,才是志愿助残服务真正要达到的目的,也是我们社会需要的结果。

  金锦萍表示,如果我们因为志愿者抱有自愿、无偿、无求的心态就予取予求,于一时一地可,于长久难。所以,认真对待志愿服务,尤其是志愿者的权利,既是善待志愿者,同时也是善待所有因志愿服务而受益或即将受益的公众,更是善待我们的社会和未来。(记者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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