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出台 鼓励提供瞒报事故线索
本报记者秦铭明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发生,规范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具体来看,《规定》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瞒报生产安全亡人的事故,并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作业各层级人员的事故报告职责,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人数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瞒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配合瞒报事故,上级部门或领导个人要求下级参与或者配合瞒报事故的,下级应当拒绝,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定》明确,经核查属实的瞒报事故,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此外,《规定》还鼓励村(社区)网格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户籍民警、保险理赔等人员积极提供瞒报事故线索。对瞒报事故举报核查属实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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