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财务资产管要求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
本报记者秦铭明 为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29号,以下简称《规定》)。
本次《规定》主要基于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落实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需要、解决单位会计核算实务问题的需要、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需要四方面考虑。
实务中,单位划转撤并工作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方面,单位划转撤并前后资产和负债的移交和划转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易造成相关资产的账实不一致。另一方面,各单位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方式不一,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造成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等存在重复或遗漏的风险。因此,为解决单位划转撤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有必要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助力单位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夯实部门决算报告、政府财务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
《规定》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主要明确本规定适用的单位和各类情形,以及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划转撤并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是否以持续运行为前提分别规范清算期间的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相关报表的编制。第三部分为清算后的会计处理,主要规范清算后各类情形下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报表编制。第四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生效日期。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划转撤并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是应当按照财务、资产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在清算基础上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和划转工作。二是应当根据相关划转撤并批复文件或方案等确定清算日、清算结束日、合并日和分立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三是应当将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划转撤并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等作为原始凭证。四是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划转撤并前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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