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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平台经济助力经济发展 公平竞争和税务风险不容忽视

时间:2020-11-16 15:36:12 来源:财会信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王敏:平台经济助力经济发展 公平竞争和税务风险不容忽视

  财会信报/财会信报网(记者滕娟)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财会信报》记者就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问题专访了重庆睿捷税务师事务所常务副总经理王敏。

  分析拒绝交易限制交易考虑因素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二十四条,在《反垄断法》基本制度和分析框架下,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制度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拒绝交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征求意见稿》指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一是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二是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三是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是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六是行政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互联网平台经济对经济的助力

  王敏从助力经济发展、公平竞争和税收风险的角度就互联网经济平台进行了分析。

  在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平台经济的崛起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联合国发布的《2017年信息经济报告》中提出,数字经济有两大特征,一是互操作技术系统,二是平台的作用越来越大。王敏指出,数字经济平台化的发展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平台经济模式,新的数字平台垄断了流量入口,从而使平台内的经营企业对平台形成依赖。特别是在中国,以互联网平台经济为主的新模式、新业态对经济的贡献是巨大的,比如电商行业,11月11日24时一过,以天猫、京东为代表的“双十一”主要参与者无不兴奋地宣布今年的成绩,其中天猫的成交额达到4982亿元,京东成交额达到2715亿元,双双刷新纪录。这样的数字自然让人鼓舞。当新冠肺炎疫情重创全球经济时,中国内需市场却迅速复苏,展示了巨大的空间和强大的潜力。

  此外,以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也可称为“灵活共享经济”,以下简称“用工平台”)近几年发展迅猛,用工平台(主要注册为公司)主要利用互联网平台技术连接着C端自由职业者和对灵活用工有大量需求的B端企业,主要模式是平台从B端企业获取业务通过业务分包的模式分包给C端自由职业者。王敏表示,由于用工方式灵活,而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分析以及平台所在地给予的财税优惠,比如对于C端自由职业者按个体户经营所得核定个人所得税,再加上一个月10万内免增值税;对于灵活用工平台给予税收返还政策,缴纳的税收中的30%~40%由当地政府返还给平台。另外,利用自由职业者和单位员工在社保费缴纳比例和金额上的优势。这都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作为企业优化成本结构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传统固定用工的补充受到了企业的欢迎,这类用工平台发展迅猛,据了解,某地一用工平台在短短几年内,平台服务收入达到了400亿。

  电商竞争不公和税务风险问题凸显

  王敏同时指出,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不断壮大,其相关风险也不断体现出来。首先是电商造成的竞争不公平问题。一是冲击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早期的电商平台通过各种商业模式的创新,吸收更多的需求方用户和供给侧用户,从而发挥双边市场效应,实现其收益最大化。而且平台上吸引了大量的个体、小微企业入住,不但繁荣了经济,而且通过创业拓宽了就业渠道,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超级平台开始掌握了大量的消费者数据,垄断了流量入口,对平台内的经营者有着极大的决定权。这种超级平台的崛起,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即平台——企业——用户,平台能够通过影响平台内经营企业的行为,从而影响消费者的福利。而且与传统经济相比,超级平台由于掌握了大量的消费者数据,垄断了流量入口,传统经济在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随着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对实体经济造成了较严重的冲击。近几年,大量实体经营店关闭,员工下岗,商业地产租金一降再降,实体资产价值不断降低,有可能对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冲击。

  所以,超级平台的进一步壮大已冲击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现在应该对传统经济出台扶持政策,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近几年,为了支持电商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扶持优惠政策,包括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税收征管上有别于其他行业的宽松,这造成了电商行业运营成本的明显优势,相对于实体经济行业是不公平的,而大家并没有看到电商对国家科技等硬实力的提升。

  最近,国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在税收方面,强调电商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纳税优惠。

  王敏认为,这些政策并不是打压电商行业,而是促进其规范发展,维护好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是灵活用工平台的税务问题。

  一是滥用优惠政策,造成了不同地区间竞争的不平横。不少灵活用工平台注册在一些税收洼地,充分争取和利用了当地的财税扶持政策,比如税收核定征收和税收财政返还政策。比如,某洼地给予当地注册的用工平台企业相当于缴纳税款30%~40%的财政返还,而且给平台上入住的自由职业者按个体户核定个人所得税,税收成本低,比如说税收综合成本4%~8%。由于税收综合成本低,吸引了大量外地企业纷纷入驻,这会造成地区间竞争的严重不公平,仅仅因为洼地招商引资给予的税收优惠,而且许多入驻的企业本身并没有把实际的生产经营机构和办公人员入驻,仅仅是为了享受洼地给予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是对财政税收的稳定也造成了冲击。比如:洼地给予入驻企业税收综合成本5%,入驻企业一年收入10亿,给洼地的税收贡献为5000万。但入驻企业在原所在地的税收综合成本是10%,一年的税收贡献是1亿。虽然洼地税收增加了5000万,但整个国家的税收却减少了5000万,而这仅仅是因为不同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差异。

  三是导致了虚开发票等大量发生,严重冲击了税收征管秩序。

  不少灵活用工平台进行过度营销,大量向客户宣传节税的诸多好处,而对税收风险的提示很少,甚至不提。社会上不少企业和个人对相关税收知识了解得不够,更谈不上税收风险意识。这种过度的营销宣传造成社会上的一种误解,以为节税就行,而没有认真考虑方法的合法性,简单粗暴,唯结果论。而不少灵活用工平台为了业务的增长在税务风险的控制上也有所疏忽,这造成了虚开发票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冲击了税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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