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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骗了6个亿!广州农商行一支行原副行长集资诈骗64人

时间:2020-11-11 14:41:08 来源:新华融媒

  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彭鑫 报道

  在明知向社会公众募集款项属非法的情况下,广州农商行原副行长还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向客户、朋友借款,十年的时间里,该原副行长集资诈骗64人,骗取金额超6亿元。

  记者就案件情况联系到广州农商行,工作人员表示,会帮忙记录反馈一下信息,再由相关人员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时为止,记者暂未收到银行回复。

  十年骗取超6亿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1975年出生的陈某20岁入职农村商业银行,从2003年开始负责信贷业务,2012年担任番禺石基东湖洲支行副行长。

  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6月,陈某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

  陈某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经审查,陈某共骗取邓某、王某、何某萍等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85689元、港币330000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39539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290299元、港币330000元。

  另外,经查明,广州市实禺城水产公司成立于1985年6月11日,原法定代表人卢某佳,原注册资本102.5万元。2014年5月19日变更为何某,2014年9月5日变更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地址番禺区沙湾镇紫善街21号,经营范围批发业。2014年9月20日,陈某、何某在广东某律师事务所郭某、于某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陈某为广州市禺城水产公司实际出资人,何某代陈某持股、出任法定代表人但不承担经营风险。

  陈某在作案期间为获得集资者的信任,制作假证件,采用假房产证或虚假债权证明等材料,并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骗取各位集资者的借款。

  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李某表示与陈某认识多年,2008年,她在农商银行负责信贷业务,陈某表示手上的客户有资金需求,这些客户在银行申请的贷款不能马上审批发放,让李某以每月1.5%的利率借款给她,她再借给客户,她从中赚取一点利率。她向李某保证这些客户的贷款发放后可收回借款,并保证每月支付利息,只是向其一人借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之后,李某多次借款给她,她都能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李某也逐步信任她。2010年起,陈某将利息提高至2%,吸引李某继续借款给她。

  陈某称向李某借款用于企业,一部分借给了叶某强、叶某辉两兄弟和禺城水产公司。李某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到2015年1月26日期间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给陈某,2015年1月27日,陈某以借款给禺城水产公司作流动资金用的名义向其借款1000万元,后来归还了本金200万元,所以重新签订了一份800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期为2个月,但从2015年2月起,陈某便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

  另外一位集资人叶某表示,2013年8月间,广州农商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的陈某说银行部分客户因办理银行贷款需要资金过桥,向其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叶某多次共向陈某借出人民币2300万元、3400万元,月利息2%。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陈某共归还了本金1000万元。2015年4月,陈某又向叶某借款20万元。至今,陈某尚欠本金4720万元未归还,没有签借款合同,只有写借据和收据。

  2015年4月起,陈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叶某也需要资金周转,便要求她归还借款本金,但她均以用于过桥客户的借款未审批为由拒绝归还。2015年6月26日,叶某与陈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陈某将伪造7人的《借款合同》下的合计本金56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债权整体转让给叶某,用于抵销她欠其的4720万元借款本息,之后叶某查证,这7人均表示没有向陈某借过款项,也没有与她签订借款合同、收据,债权资料全部是陈某伪造的。

  值得一提的是,陈某曾表示,为了向他人借款,陈某还托人办理了房产证和公证书。

  集资参与人冼某兰表示,2006、2007年间,陈某提供四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其爸、其姐借钱,并出具了出售上述房屋的委托书、公证书。2012年2月18日,陈某借款250万元,之后到2014年8月12日期间,陈某多次借款,因之前已支付5万元及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为1.6%),冼某兰实际转账196.8万元给陈某,期间一直有借有还,但直到2015年4月开始便没有收到利息,7月份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才知道上述房产证是假证,至今她还有7笔借款共1655万元未还。

  陈某表述,其朋友陈某某找了四个房产证和公证书给陈某,才顺利向冼某友借了款,几年后,陈某某才告知陈某证件是假证,但证件已经给了冼某友,又不好拿回来,于是就放在冼某友处。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直到2015年7月6日11时许,陈某到一个公交车站,被一群被害人发现,要求还钱,并砸车,报警后,警察把陈某与被害人带到桥南派出所,之后陈某就被刑事拘留了,同年8月12日,陈某被正式逮捕。

  在长达十多年的集资过程中,陈某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款还前款,其聘用多名人员专门为其做账、转账,期间,陈某使用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借款协议等骗得部分集资参与人信任,进而将大额资金借给陈某。陈某本人资产大多抵押给银行,其投资的禺城水产公司仍欠工行贷款八千多万元本金,已无还款能力。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粤0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陈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粤刑终27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7日以穗检公二刑补诉[2019]2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提出补充起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9)粤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290299元、港币330000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陈某退赔。

  宣判后,陈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最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开资料显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本部位于广州,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 ,至今已有五十多年发展历史的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2009年12月11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经银监会批准后正式开业。

  日前,广州农商行发布的三季报显示,第三季度净利润出现下滑,截止到9月末,该行实现净利润42.60亿元,同比下滑16.85%。广州农商行净利下滑在上半年就有所体现,截止到2020年6月末,该行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依次为117.94亿元、33.22亿元,同期增速依次为9.2%、-9.54%,净利润下滑主要系大幅提高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力度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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