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本报记者王磊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税务机关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共享,依托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及时提醒纳税人查询并办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系统将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确保相关事项能够按时办结。
在事中办理环节,《通知》提出了四项优化措施:一是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继续办理或终结涉税事项;二是简化发票使用手续,纳税人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或远程注销税控设备;三是分类处理涉税风险,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处理;四是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可选择在迁移前或后办理退税手续。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完善事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将持续跟踪辅导迁入地的纳税人,确保纳税人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同时,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通知》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将对违规设置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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