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税务

扩大平台信息提供 落实平台协同治理——《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发布

时间:2022-06-16 17:12:38 来源:财会信报

  本报记者秦铭明 近日,《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发布会在云端举行。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中财大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众合云科政策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科大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和常务副秘书长黄洁瑾主持此次会议,会议邀请多位业界专家学者针对网络直播税收生态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昌对报告的研究背景、框架和核心观点进行了阐释解读。据介绍,《报告》基于市场调查数据与典型案例展开的研究,通过将主播的成本投入与收入状况进行对比,结合政策走势和现阶段税收治理模式,做出了对未来形势的初步判断,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蔡昌指出,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呈现出强虚拟性、高流动性、跨区域性和强隐蔽性等特点,网络主播存在收入类型复杂、收入性质易转换等较多问题。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娱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力度的逐渐加大,直播行业的规范化整顿十分必要,构建以政府监管方、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等多方协同共治的税收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小强指出,直播生态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首先应当支持、鼓励其发展。在数字经济的带动下,市场模式从实体转为虚拟,合同交易形式发生从纸质到电子的变化,交易主体从两方发展为多元化,同时交易环节也从运用一般等价物——货币进行交易到现在的由货币购买虚拟礼物,再由虚拟礼物获得者将虚拟礼物转换为货币,即增加了一道交易环节。针对数字经济对现行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杨小强表示其尚未对传统税法、税收体制造成颠覆性影响或冲击,也即现行税收体制依然能够解决新型问题,我们要对税收制度有信心。现阶段更应该考虑改进的是执法层面的问题,如纳税人的隐私权保护和政府知情权如何协调、税收征管法如何进一步修订、如何规范平台的信息披露责任等。杨小强建议可采取逐步扩大平台应提供的信息清单的方式,以逐步落实平台对执法部门的协同治理。杨小强借荷兰一位音乐家街头打赏收入被欧盟判定不需缴纳增值税的案例,向大家阐述了增值税作为“合同税”,需要具备合同关系、对价以及控制关系等前提条件,提出可以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考欧洲的立法经验。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常务副会长焦瑞进指出,要想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首先就要在税制建设上编织天网不留漏洞,从立法层面杜绝收入性质的转化变通,做到政令统一,不相互矛盾,提高政府公信力。在税收征管上,应该进一步建设系统性的税收征管制度,构建征管全流程管理模式,加强处罚的后续跟进管理。同时,要在征管手段上不断提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能征管,不留死角”,做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施正文表示,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具有虚拟性、变动性、灵活性和综合性等特征,衍生出的网络直播业态具有经济、法律关系复杂多元性,产业链条长等特点,这些都对税法规则的设计、税收策划带来了影响,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也因此产生了逃避税问题。数字经济发展到现在,与传统的工业经济有很大的区别,但是遵循的原理和基本的税收体系依然没有被推翻,更多的是为税制设计和征管、遵从带来了不同思路与方法。我们在对新问题进行分析时,不是要背弃原理,而是更好的运用原理进行解读。比如主播虚假的工作室,在形式上具有完备的手续,而具体的经济活动并没有通过工作室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就不能定义为经营所得。进一步延伸来看,利用工作室进行税收策划时,在税法上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呢?我们可以确定其不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节税行为,但它是逃税行为还是脱法的避税行为值得讨论。如果充分披露了收入流向和基本信息,是否依然会被界定为偷税值得深入探讨。

  施正文指出,网络主播的涉税问题涉及税法基本问题、基本原理和价值规则,也涉及处罚裁量及合理性问题,据实扣除规则等。税法改革需要将未来经济的发展比如就业更加灵活等因素纳入考量,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出现的经济新形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也就更能得到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宋永生副局长从税务实践一线视角,对互联网平台、平台经营者和税务机关三个层面分析了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指出现存税务问题并提供了税务合规的建议。宋局长认为,当前平台经济总体态势良好,但存在不规范、不真实、不合规的问题:一是缺少独立信息系统支撑的平台以致数据信息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二是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身份不同,收入性质的界定比较模糊;三是税务机关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存在专业水平不足问题。针对第三个方面,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更为深刻地感受到:一是税务干部追责问责制度严格,同时为了经费系统安全,税务干部难以全面掌握一项业务的全貌,工作如履薄冰。二是税务深度监管无力,目前对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应用还不够深入,难以对平台经济实行深度监管。三是平台经济的相关法律滞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空白,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落地执行和平台经济税务合规的操作难度。

  宋永生相信平台经济监管将进入常态化,平台经济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了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积极解决这些问题。直播平台要提升数字化应用水平,鼓励平台构建自己的信息化系统、提升业务全数字化管控能力、搭建自己的核心团队。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税务一线干部首先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台经济的指示精神,落实好两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强化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学习用好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平台中的常态化监管。在服务平台经济的过程中,认真负责,使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一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大胆服务、贴心服务。此外要定期开展对平台经营者数据安全性教育,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副会长邓远军分享了他对网络直播税务的三个基本观点。首先,当前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的主基调是要发展要扶持。其次,这种扶持首先要解决网络直播最基础的税务问题,也就是技术性问题,需要明确经营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划分,需要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平台登记并重。第三,在网络直播税收治理上最核心的税务问题有两个:一是个人所得税,工薪薪金、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划分问题,二是如何通过税收征管把网络直播该收的税收上来。邓远军表示通过专项行动加大要案查处以起到发挥政策宣传作用、发挥大数据税收信息共享综合治税作用、发挥平台代扣代缴税款等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

分享到:
0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删稿流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人员查询

版权声明:财会信报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1-3285701 蒙ICP备20001920号-1 

Copyright © 2016-2020 财会信报 All Rights Reserved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710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