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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划转先试点后推开 土地出让金制度未终结

时间:2021-06-09 13:12:37 来源:财会信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就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发布通知

非税收入划转先试点后推开 土地出让金制度未终结

  财会信报/财会信报网(记者滕娟)6月4日晚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这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也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七省市7月1日起试点 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此次划转征收“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同时明确,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要求,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通知》还就划转后的征缴流程、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资金退库办理及划转征收的其他政策、事项等作出规定。

  《通知》最后强调,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规范地方非税收入 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原副院长涂龙力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十七次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回顾这些年改革工作,我们提出的一系列创新理论、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的一系列重大突破,都是革命性的,开创了以改革开放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新局面……这是一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涂龙力表示,从这个角度看就不难理解划转的意义了。

  他认为,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从体制改革层面看,其本质是完善分税制;从税制改革层面看,是出台房地产税的重要配套举措〈影响房地产税出台主要有三大因素,财税体制是之一);从宏观政策层面看,是推进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从发展战略层面看,是推进城镇化的保障。

  涂龙力细述,截止5月21日,已有土地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汚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等几十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但非税收入划转远未结束,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文件列举的十一项非税收入都在划转范围内,至于划与不划、先划后划则视形势而定。”,涂龙力认为,非税收入划转是深化预算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具有稳定收入、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等非税部门不具备的征收刚性特点,在财政紧张的情形下更有利于实现筹集财政资金的目标,同时也是调整部门利益、防范部门腐败的有效路径。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从牵制制度讲,不论宏观政府财政还是微观企业财务,都应设置收支两条线分管,才能做到收支预算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从成本、效率讲,多条线征收不论是管理成本或是监管成本都会成倍翻番,尚恐监管不到位,造成收入预算管理缺失;税费征收多条线比较,税务部门是组织最严谨、制度最规范、手段措施最强大、法制体系最完善的部门,各种非税收入划归税务部门征收,有百利无一害;将非税收入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可将各种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防范地方政府无节制地巧立名目滥征非税收入。

  焦瑞进表示,理顺和规范财税关系,一切收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一切政府收入纳入税务局征收,意义重大,有利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从这个层面来讲,税务局也可将之视为收入局。

  “《通知》的发布旨在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作为整个中央财政体制改革中的一环,后续估计还有不少配套政策,便于中央政府进行调控。” 重庆睿捷税务师事务所常务副总经理王敏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土地出让收入权属不变 助推房地产税出台

  在此次划转收入中,热度最高、争议最大的话题是“土地出让收入”。

  2018年两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基于此,此次土地出让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属正常运作。

  涂龙力表示,在已划转的非税收入中,社保费、土地出让收入是数额最大、影响最大、复杂程度最大的两项划转,相比较之下,土地出让金的影响更大。

  对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将归中央所有的观点,焦瑞进表示,收入是否归中央所有,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土地所有权有国家所有还是农村集体所有之分,因此,使用权的出让收入理论上当然也应有所区分。

  王敏表达了类似观点认为,此次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并非将土地出让金收入收归中央财政,而是将由地方政府下属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权划转税务部门,这是征管工作职能调整,并不会改变这部分资金所有权和分配权,对地方暂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从征管方面来看,会更加严格规范。

  他同时指出,由于税务部门是由中央垂直管理,划转征收后便于中央监控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规范程度大大增强。目前,土地出让金直接进财政局的政府基金账户,资金怎么分配地方区县政府说了算;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土地出让金还是归地方政府使用,但怎么用地方政府就没有完全的自主权了。

  “划转征收增强了中央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同时也将使得地方发展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凸显,许多地方将回归本态。”王敏认为,如何平衡地区发展差异,带动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更需要全国一盘棋下的统筹考虑。

  王敏同时表示,划转征收对地方政府平台招商引资会造成影响,可能改变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和方式,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如何管理和引导。当然,如何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保证地方财政的安全,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可能会提高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出台的期望,加速房地产税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地方财政稳定性的问题。”王敏指出,但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复杂性,估计未来的房地产税会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开征与否。国内已有一些城市进行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对财政的贡献和政策调控上作用都不大,未来的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税率设计和征收力度有待观察。

  对于房价来说,王敏判断短期影响不大,但随着中央管控力度的加大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未来的影响暂不好判断。房地产涉及众多产业,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保持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很重要。

  有人将此次划转征收解读为“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终结”。对此,焦瑞进认为,这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而非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终结。

  涂龙力最后表示,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涉及国家治理基础,涉及一系列问题要处理,其中如何形成税收共治是解决操作的关键。对税务机关来讲,无疑增加前所未有的难度,个中涉及的体制、机制难点需顶层设计,不是执行层面能解决的。总之,土地出让收入划转是财税体制改革最大难点之一,要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更应考虑基层执法机关的痛点、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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