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车位只租不售 山西所有小区停车位大改革
本报记者秦铭明 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近日出台《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决了开发商车库(位)销售难、办证难、租赁难的问题,让车库(位)出售和出租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合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即公摊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情形之一,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还明确,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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