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260人申请破产
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自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该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首批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立案,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据介绍,首批立案审查的8个案件中,申请主体大多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
从债务规模来看,8个案件中,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万到一两百万不等,负债在300万以上的仅1位,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视情况安排听证,审查后将分类处理。对这8名债务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予以受理,指定管理人接管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整、和解的协商,或者进行清算,在宣告破产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个人破产首案”何时诞生,曹启选说:“只有在重整或和解成功,或法院宣告其破产后,才会产生有实质意义的‘个人破产首案’。而要免除申请人偿还剩余债务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还需要到最后执行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或者经过免责考察期的考察,法院才会裁定。”
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表示,下一步,深圳法院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查审理的规范化。针对个人破产申请的各类情况,强化个人破产申请前咨询辅导机制,进一步明确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研究完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健全个人破产事务配套制度,确保个人破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持续落地见效。
(王星、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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