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残疾人事业 加强残疾康复服务《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康复办法》出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施行。10月20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马俊学,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副主任张泉就《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进行现场解读。
我区现有残疾人158.58万。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开展残疾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残疾的发生,促进康复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权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我区的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滞后,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群众对残疾预防重视不够,预防意识淡薄、预防知识欠缺,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的残疾预防工作还需要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康复专业人才短缺,服务也不够规范。各部门间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协作配合还需要加强。因此,《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应运而生。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保障措施、附则五个方面的内容。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使他们参加社会活动和适宜的工作,过上自食其力的生活,对于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自我价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的印发,必将有力推动我区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起到强力推动作用。
记者: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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