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开展会计审计意见专门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明确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主体为“检察技术人员”,以及应当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情形。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力,笔者对实践中普遍用于证明各类经济犯罪数额的会计审计意见技术性证据,从鉴定人资质、鉴定材料、鉴定过程、分析论证、鉴定意见五个方面,提出审查方法。
鉴定人资质的审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即具备审计资质,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三类人员可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人员。对鉴定人资质的审查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依次点击“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并按照相应步骤操作,查看签名注册会计师批准注册时间,与出具会计审计报告日期比较,初步判断需查询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再结合其他资料确定其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鉴定材料的审查。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对鉴定材料来源合法性、完整充分性、合规性、关联性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鉴定材料来源合法性审查。根据法律及司法鉴定规范,鉴定材料应当由委托方提供,而根据《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证据可以由审计人员自行获取。因此,在这方面,可主要查看会计审计类报告是否记录委托方提供了鉴定材料,如未记录,应当对照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清单,查看鉴定材料是否在查封扣押清单中有所记录。二是鉴定材料完整充分性审查。完整性是对鉴定材料的质量要求,充分性是对鉴定材料的数量要求。因此,在具体的审查中,应查看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每份鉴定材料是否完整记录相关信息(如银行交易明细是否记录交易对手账号、户名等);看鉴定材料是否覆盖鉴定事项时间范围。三是鉴定材料合规性审查。鉴定材料合规性,是指形成鉴定意见的证据材料是否属于司法会计鉴定材料范围。根据诉讼法及司法会计鉴定相关规范,会计审计鉴定材料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及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结果的相关客观资料,鉴定意见不得依据言词证据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因此,具体应审查鉴定材料中是否包含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其他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非财务会计资料,会计审计意见是否依据上述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四是鉴定材料关联性审查。鉴定材料关联性,是指形成鉴定意见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具体应查看鉴定材料是否与待证事实有关,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资金应当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游犯罪,鉴定材料应当与上游犯罪的资金去向有关。
鉴定过程的审查。鉴定过程主要记录鉴定人在检验过程中所见到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发生或结果信息,亦即“检验所见”。对此,一要以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作为比对物,将鉴定过程中记录的有关数额与比对物进行比对,判断有关数额是否存在多记、少记、重记、漏记等情形;二要查看鉴定过程是否对检材中不可能出现的文字随意添加、删减、改变或者揣测词义等。
分析论证的审查。分析论证是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科学理论知识和鉴定标准,对委托方提出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甄别和逻辑推理,推导出鉴定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对此,应首先审查鉴定书中是否有“分析论证”,其次审查分析论证过程是否有标准可依、是否指出标准的出处、标准的应用前提是否成立、逻辑推理是否严密、论证过程是否存在自相矛盾、论证能否得出唯一的结论等。
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是鉴定人针对委托方提请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采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围绕以下方面展开:审查鉴定意见是否超出了委托方提出的鉴定事项范围;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对法律判断问题、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作出确认;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对超出本专业范围的其他专门性问题作出确认;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带有“不排除”“可能”“疑似”等不确定性的描述;审查同一鉴定事项是否同时出现多个鉴定意见;审查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审查鉴定意见是否自相矛盾;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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