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上年度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情况
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披露规定》),《披露规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情况,包括客户家数、主要行业、资产均值等。
财政部指出,此前,财政部、证监会已探索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有关措施。但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信息披露缺少专门、详尽的监管规则,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执业信息披露要求缺少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法律效力,在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约束、加大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力度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求,亟需健全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则,为信息披露监管提供充分依据和支持。
《披露规定》共十五条,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是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责任约束。细化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披露途径等规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总体要求,并强调首席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以强化外部约束,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质量。
其中,《披露规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收入情况,包括总收入、审计业务收入、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情况,包括客户家数、主要行业、资产均值等。
二是聚焦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内容涵盖业务收入、分支机构等基本情况,同时突出执业人员、执业经验、处理处罚、质量管理体系、职业风险保障等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的信息,为市场主体科学、合理选聘审计机构提供友谊参考,促进证券审计市场执业环境进一步改善优化。(记者 贺觉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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