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办法
本报记者王磊 1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应当坚持定量与定性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等原则。评价体系的构建充分考虑了地区差异,强化监管协同联动,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给予省级派出机构一定的自主权,以更好地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效果。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评价要素构成。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价得分由各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办法》规定,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金融监管局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各金融监管局则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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