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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拟规定:券商可拒绝高频交易中异常交易行为

时间:2024-07-15 10:27:34 来源:财会信报

  本报记者杨世平 7月9日,为配合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中证协组织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征求券商意见。

  据了解,《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条,主要包括释义、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具体来看,在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方面,《管理规定》中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告。基于此,《示范文本》中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以及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

  同时,《示范文本》明确了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以及证券公司按照监管规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此外,《示范文本》明确了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强调,《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券商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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