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
财政部起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
财会信报/财会信报网(记者 滕娟)近日,财政部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1号令”)进行修订,并起草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行业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91号令运行相当长一段时间,对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公允定价、保值增值,资产评估管理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重庆理工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邱冬阳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但是,近年来社会、经济、科技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评估实际业务等都发生显著变化,91号令需要与时俱进。加之“十四五”即将来临,在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评估、评估行业发展等方面,行业从业人员都希望有一个专业指引。当前修订91号令,能够给行业“十四五”及以后时期发展指明方向。邱冬阳表示,91号令公开征求意见广纳专业人士意见,有利于公民参与民主决策,尊重专业、科学修订充分反映实际,指导业务、引领未来。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标准更加统一、管理更加有据、过程更加规范、方法更加科学,有助于资产评估行业尤其是国有资产评估的全面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
重庆理工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邱冬阳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产生的影响,邱冬阳认为,短期内,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可能不会存在明显变化。长期看,创新性强,积极采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的资产评估机构能够抓住先机;能够承接数据信息类的新兴资产评估,创新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率的评估机构能够脱颖而出,走在业界前列。同时,资产评估业务的地域属性将被弱化,头部的资产评估机构将在全国范围内,涉外评估业务中继续扩大市场份额,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明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具体范围
《征求意见稿》将91号令的6章39条,修改为4章16条。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阮咏华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对《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作了具体阐述。一是顺应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环境变化的新要求。91号令发布于1991年,在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发展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20多年过去了,其诸多条款已无法适应当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亟需修订。《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2009年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和2016年实施的《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当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变化。如评估项目立项确认制的退出和核准备案制的出现,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的逐步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的建立,等等。《征求意见稿》将为财政部、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现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保驾护航,使跨领域、多层级的国有资产评估法律框架体系真正完整起来,进一步助推国有资产高质量发展,推动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阮咏华
二是明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具体范围。与91号令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国有资产评估和国有单位定义。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背景下,国有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将直接决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范围。《征求意见稿》所称国有单位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投资基金等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该定义明确了相关主体的适用范围。另外,《征求意见稿》所称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对国有单位相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国有资产或者非国有资产的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该定义明确了相关评估对象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与当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高度契合,如首次将政府投资基金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范畴、突出了控制权的影响并区别对待等,在确保监管范围完整性的基础上,也充分考虑了监管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三是更新新时代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进行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抓手。《征求意见稿》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各类国有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国有权益变动常见情形,更新调整了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综合考虑了财政部、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近年来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领域取得的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比如,允许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以其他方式确定价值的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满足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以来,国有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知识产权评估的特殊处理需求。
四是体现简政放权的监管新理念。2015年以来,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如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这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对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尊重。同时,删除91号令关于“评估方法”一章内容,确保《资产评估法》的权威性,体现了对资产评估专业规律的尊重。
五是突出国有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和国有资产评估中各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法律责任与《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强调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监管过程中的合作,如各级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国有单位、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反馈处理意见;对资产评估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进行通报,依法向社会公开。这些措施将进一步推动国有单位建立健全对评估机构的选聘标准,从而推动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建议进一步明确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区别
从具体章节来看,增加资产评估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删除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三章。
对此,邱冬阳认为,传统的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已经不再具有普遍适用性。从评估程序看,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时代来临,对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种资产的计价、清查、盘点,成本收益计算方式等都赋予了人工智能的特征,其对应的程序部分存在合并,部分需要细化,部分需要借助智能手段,因此应该鼓励不同的评估机构、评估从业人员根据不同评估目的采取多样、高效率的评估程序。邱冬阳同时表示,评估的基本程序仍需要统一规范。从评估方法看,经典的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主要评估方法已经成为评估人员的共识和基本技能。但对数据信息类的资产评估,高新技术类企业进行估值等,传统的三大评估方法存在局限性,需要从政策层面鼓励业界积极探索,丰富评估方法,若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评估方法,不利于其创新与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邱冬阳表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激活国有资产活力一直是改革要啃的硬骨头之一,各地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做了大量探索,形成多样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形式,多样化的国有资产表现形态,多样化的资产评估目的,统一一个标准来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难以实现,比较适合放权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和后续的实施细则,阮咏华提出,一是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的区别,让备案制度真正体现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的改革精神。二是希望能够明确说明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具体类别,如果包含不同专业的评估机构,各专业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如何进行分工与合作。
邱冬阳最后建议,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科学执业,虽然在“放管服”的背景下,注册评估师不再硬性要求通过考试,但建议对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准入门槛采取折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背景、考试考核、从业时间、评估经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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