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级财政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一、保基本,守底线。一是坚决落实困难群众救助经费保障责任。统筹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69.46亿元,比上年增加9.73亿元,专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支出。二是适度扩大城乡低保覆盖范围。制定《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三是适度扩大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完善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特困供养对象的照料服务水平。
二、重时效,救“急难”。一是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采取分档补助方式,及时下达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1.29亿元。二是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措施的通知》,通过细化临时救助政策、阶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和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等措施,全面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三是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按照不高于当地三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三、建机制,利长远。一是健全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原则上分别在25-35%和35-45%之间安排。二是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确定。三是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原则,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衔接,原则上每2-3年启动一次标准调整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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