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降不良铤而走险 多伦县农信联社员工合伙违法放贷2000余万元
近日,内蒙古多伦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将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多伦联社)违法放贷"窝案"的真相公之于众。
2014年-2016年期间,为了完成上级要求的压降不良贷款的任务,通过年底的绩效考核,提升工资福利待遇,时任多伦联社中小企业信贷部经理刘某明和时任多伦联社主任支某强不惜铤而走险,借用他人名义从银行贷款,用借新还旧的"倒贷款"方式来掩盖住即将暴露出来的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
最终,多伦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明、支某强等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处刘某明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支某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人等犯违法放贷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多伦联社由此暴露出的内部风险问题,记者致电联社综合办公室,对方表示:"领导去开会了,暂不能接受采访。"
借新还旧,剑走偏锋
时间回到2015年9月,时任多伦联社中小企业信贷部经理的刘某明接到上级指示,"想尽办法压降逾期贷款,迎接上级信用联社的检查,确保信用联社收回贷款任务。"临近年底,多伦联社内部非常重视此次的检查,接到任务的刘某明开始惴惴不安,高额的不良贷款就像一块石头整日压在他的胸前。
彼时,时任多伦联社主任的支某强独自一人在办公室,焦头烂额的刘某明向其询问多伦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如果完不成怎么办,支某强便给刘某明指了一条路,"找人顶名办一笔贷款还上不良贷款,事后再把顶名贷款还清就行。"
支某强的方式很容易理解,就是"借新还旧",让刘某明借用他人名义以"倒贷款"的方式将银行的账面进行处理,先"偿还"逾期贷款或不良贷款利息,使逾期贷款的比例下降,以便能够完成不良贷款的压降任务。
其实,这一压降不良的方式对两人来说已经是轻车熟路。2014年年底,两人同样是用这种方式清收多伦联社的不良贷款,但处置的总额约在一两百万元,和2015年底时,需要处置千万元的不良贷款相比,九牛一毛。
"既能通过年底上级检查的绩效考核,使多伦联社所有职工都能拿到绩效工资,也不影响多伦联社的农商行改制工作。"在刘某明看来,这是个两全其美的方式,几乎没有风险。
在得到支某强的授意下,2015年底,刘某明开始反复利用这种手段找人向多伦联社贷款,然后再利用自己的职权,发放贷款。
2015年11月开始,刘某明通过自己或者联社员工找到8名借款人,想起发放贷款,截至案发时,刘某明与支某强两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达2060万元。
"发放这八笔贷款,我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完成单位不良贷款任务,完成这一任务对单位有更高级的评级、对员工效益工资和福利待遇有很大的提升,办理这八笔贷款不会造成银行资金的流失,我们当时只认为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对于违法发放贷款一事,在供述时,支某强承认自己违反了金融业监管的相关规定,但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
窝案见光 8人被查
支某强于2009年1月至2016年9月在多伦联社任主任,主要负责联社及各个分社的经营管理以及贷款的审批事项,上述"倒贷款"的手段也恰好与其职务、权利相关。
多伦联社的贷款流程是,经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信贷员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并填写借款档案,调查合格的贷款档案将发送给信贷主任、业务发展部,贷审会等部门依次审核并备案。如果是100万以上(包括100万)的贷款,贷审会通过后会再上报至理事会备案,理事会成员签字后才能正常发放。
上述判决书也详细披露了刘某明、支某强等人利用职权、违法放贷的具体过程。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多伦联社中小企业部的员工康某君就曾帮助刘某明发放多笔贷款。令康某君印象深刻的一次是,2015年的10月31日,康某君、梁某慧等三人正在多伦联社的柜台上班,刘某明给其一张身份证,让康某君给他办理一笔300万元的借款,借款的期限是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
"什么借款资料都没有,怎么做借款的审批手续?"康某君向刘某明提出疑问。
"让你做你就做,哪来那么多废话!"刘某明说道。
"这么大额度借款,业务发展部和贷审会能批吗?"康某君继续追问。
"你不用管,剩下的事我去安排,你抓紧时间办就行了。"刘某明表示。
随后,康某君就在信贷风险系统上,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办理了贷款授信流程审批和放款流程审批。网上流程审批结束,康某君将借据、授信审批书、放款审批书等文件一起交给刘某明,刘某明则拿着借据去柜台办理下一步业务。
同样在多伦联社中小企业信贷部工作的张某、梁某慧,也"协助"过刘某明办理过多笔违规贷款。
"我知道刘某明领过来的人都没有按照多伦联社办理贷款的流程准备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当时我不想给刘某明办,并提出这些人没有纸质资料的审批,不能直接办理风险系统的审批。"张某在向公安机关供述时称,刘某明说"让你做啥审批你就做啥",并且刘某明是自己所在部门的经理,所以也不好多问,只能按照刘某明说的去办理审批。
拿到康某君、张某等人的风险审批之后,下一步业务则涉及多伦联社的业务发展部门。时任该部门经理的潘某鹏在接到材料后,看到这几笔贷款流程不正规,手续不齐全,没有贷款档案等,并不同意发放贷款,而在其一旁的王某发则告诉他,给这几笔贷款通过吧。彼时,王某发是多伦联社的副主任,分管信贷部和业务发展部,由于王某发是潘某鹏的上级领导,因此,潘某鹏并未按照规定对信贷报告、征信报告等进行审查,便签了字。
此后,刘某明和王某发多次拿着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贷款审批,潘某鹏实在不放心,就给主任支某强打了个电话,谁承想,支某强给出的回复也是审查通过。
这八份贷款人的材料在中小企业信贷部审批后,需要信贷系统里上报至业务发展部,业务发展部审核通过后,再提交至贷审会主任支某强岗位,但支某强只在信贷系统中过了电子流程,实际上并未对这些贷款进行上报,也未在理事会进行备案,就直接发放了。
判决书显示,此案涉及的八笔贷款,均未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办理相应的抵押。在办理以上贷款过程中,支某强、刘某明等八名多伦联社的工作人员,在明知犯法的情况下,依旧违规发放贷款共计2060万元。
直到2018年5月18日,多伦公安局接到多伦联社案件线索移交函,此案正式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
最终,多伦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明、支某强等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处刘某明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支某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人等犯违法放贷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李欣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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